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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5章 帝国廉政总署 (1/2)
时间:1897年10月下旬,吕宋。
看着安全处呈报的最终清算报告,那触目惊心的贪腐金额和牵扯出的庞大关系网,洪天佑在震怒之余,更多的是一种深深的警醒。
吕宋的案子绝非孤例,这暴露了帝国在高速扩张下,对官员监督体系的严重缺失和滞后。依靠现有的安全处(主要职能是情报与对内安全)和督察院,已经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官僚组织。
“必须建立一个独立、专业、权力集中的机构,专司反腐!”洪天佑下定决心。他闭目凝神,脑海中飞速闪过他所知的“后世经验”——如香港廉政公署、某些国家反贪机构、以及历史上因反腐机构自身权力过大或受制于人而失败的教训。
结合大夏帝国的现实皇权架构,一套全新的框架方案,在他脑中逐渐清晰成形。
洪天佑铺开纸张,开始撰写方案要点:
一、
机构定位与名称:
名称:帝国廉政总署(简称廉政署)。
定位:独立于现有官僚体系之外,直接向皇帝本人负责的专门反贪污、反渎职机构。其职权与安全处、督察院区分,专司官员廉政事务。
二、
核心原则:
1.独立办案:廉政总署拥有独立调查权,不受其他任何政府部门、军队及地方衙署的干涉。办案经费由皇室内帑与财政专项共同保障,不受制于户部。
2.
垂直管理:在帝国各州、省、重要海外领地设立垂直管理的廉政公署,负责人由总署直接任命、考核,不受地方政府节制。
3.
权限广泛:赋予廉政总署特别调查权(可调查任何级别官员)、财产不明来源审查权(官员需说明其财产来源)、紧急拘捕权(对涉嫌重大贪腐官员,可在初步证据确凿情况下先行拘捕,再补办手续)。
4.
高薪养廉与严厉惩处:廉政总署人员薪俸远高于同级别官员,并设立高额退休保障,但同时受到最严格的纪律约束。一旦廉政总署内部人员涉案,罪加一等。
5.
鼓励举报与证人保护:建立完善的匿名举报制度和强有力的证人保护计划,切断贪官“灭口”的路径。
三、
组织架构:
1.
署长:一人,由皇帝直接任命,秩比正二品。
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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